运城市9月16日发布《运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提出,对“两化”融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G基站电价、企业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两化”融合: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启动贯标工作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对列入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启动贯标工作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试点企业启动贯标工作只可享受一次奖励。对本市通过评定的服务企业数量达到5家及以上且通过率达到90%以上的贯标咨询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运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 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发展壮大先进制造业,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推动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努力把先进制造业打造成运城最 大的亮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应急安全领域企业或法人单位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共同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市工信局负责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和对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市应急局负责制定《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和对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对象:
(一)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方向和对象;
(二)在运城市域内注册,法人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倾斜骨干企业和三大基地领域企业;
(三)正在实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和有发展潜力及示范带动作用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四)“两化”融合、智能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信息化技术提升、脱贫攻坚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企业必须诚信经营,遵纪守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全部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
(一)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确定。
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二)对新获得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对新获得国家 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 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 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新列入国家和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更换机器人(或智能设备)的企业,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 20万元;
对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获得优 秀等级的奖励 20万元,对在市级企业技术评价中获得优 秀等级的奖励10万元。
(三)对“两化”融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G基站电价、企业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确定。
“两化”融合,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启动贯标工作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对列入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启动贯标工作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试点企业启动贯标工作只可享受一次奖励。对我市通过评定的服务企业数量达到5家及以上且通过率达到90%以上的贯标咨询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运城市域内注册的软件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运城市域内注册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信息系统服务标准ITSS运维成熟度二级、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对2020-2022年度在我市建设运营并参与市场交易的5G基站,按照省5G基站电价补贴额度的40%给予奖励。
已享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级技术改造资金支持。
第八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建立项目库。凡申请市级技改资金支持工业项目,必须为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项目库其中之一入库项目。市工信局建立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技改项目库,年初由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集中申报,年中每月底申报一次,动态调整。信息化等其它资金项目年底申报。根据项目进度,市工信局及时发布申报计划和具体要求,多批次、不定期予以支持。
(二)各县(市、区)工信局、运城开发区招商投资促进部负责组织属地企业项目的申报和资料审核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向市工信局正式文件推荐上报申请支持的技改项目须投资进度达到50%以上或投产6个月以内(以第三方进度和资金审计报告为准)。
(三)成立运城市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市工信局组织市财政、统计、发改、驻工信局纪检组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委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同时抄送市工信、统计、发改、审计等有关部门。
第九条 市财政局及时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技术改造项目绩效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条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企业(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工艺、实施进度、工期及规范财务管理等。
各县(市、区)工信局、运城开发区招商投资促进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出具项目申报资料和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一致性审核意见,并对其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各县(市、区)工信局、运城开发区招商投资促进部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提出项目完工意见,报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并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申报资料过程控制,对资料不齐、条件不符的项目予以退回。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严肃追责并通报全市,禁止申报其他项目。对各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运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运政办发〔2019〕31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管理科
2020年9月1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