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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激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0-01-04 10:27:11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开州区激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28

 

重庆市开州区激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 一章总则

第 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提升科技创新 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州区行政管理区域内注册登记、经营、纳税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以及工作和居住在开州区的公民。

第三条 设立2亿元的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实行滚存使用,采取“综合奖补”等多 种方式使用管理。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 专项基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研发经费投入补助

第四条 对年研发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新增部分的1%给予补助,每 年每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创新主体培育

   第五条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销售收入(以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表数据为准)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0万元(含)至1亿 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首 个纳税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高新区创建期间,对首次申报(含复审)通过区级初审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不予补助。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 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庆市高成长科技 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 元、30万元、30万元的能力建设和运营补助。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 10万元、10万元的能力建设和运营补助。


第四章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 级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 计中心、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级不同部门认定的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能力建设补助20万元,享受市 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企业 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化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 引进且运行稳定的研发机构按协议约定支付。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市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注册且运行稳定的法人化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和引进的高校、 科研院所在我区建立的分院分所,根据建设规模和运行情况“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第五章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科技成果转 化机构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试熟化与成果承接基地建设等活动, 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对新认定的市级重大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每年每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5万元,同一产品分别认定为市级重大新产品和高 新技术产品的不重复奖励。对首台(套)产品享受相关首台(套)扶持政策。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建科技成果及创新产品展示厅,对实际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 并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按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 高不超过5万元/个;对确定为高新区创建示范展厅的按8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 高不超过 15万元/个。

第十七条 对取得科技成果转化实效的项目,按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分重大专 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发明创造、创建品牌,对获得的zhuanli按zhuanli资助办法予以资助;对企 业当年新注册商标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件,对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六章科学技术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 级奖励(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 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 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二十条 对获得市级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第 一完成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 元。对获得市级奖励(即重庆市自然科学奖、重庆市技术发明奖、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第 一完成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 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重庆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奖励10万元。

 

第七章人才引进

第二十一条 对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聘任为我区院士专家 工作站驻站院士、知名专家,聘期内每年分别给予顾问费10万、5万元,并连续给予项目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我区引进的领军型人才、创新创业型人才、紧缺急需成熟型人才,按区 委、区政府有关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文件享受优惠政策。对纳入重庆市“鸿雁计划”、重庆市“英 才计划”的人才按有关文件享受优惠政策。


第八章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二十三条 符合申报科技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 委等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兑现,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 取奖补资金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奖补资格,全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 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所指的认定主体是国家、重庆市、开州区相关主管行政管理部门和 权威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奖励补助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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