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为了促进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尽快把重庆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2009年度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申报工作全面启动。申报受理时间截至10月30日,申报企业应当具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突出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市同行业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或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等基本条件。同时,将以评审为支撑,以科学、公平、公开、公正为核心,以政府决策为准则开展我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工作。
管理和监督
获奖企业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获奖企业有义务成为质量的真诚倡导者,毫无保留地向其他企业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获奖企业在获奖5年后,可再次自愿申报市长质量管理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
获奖企业可在广告等有关宣传资料上使用市长质量管理奖标志,但不得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管理奖标志。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市长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管理奖的;
(二)在国家或我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政府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市长质量管理奖提供方便的,由市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参与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则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制度、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员管理制度、市长质量管理奖标志管理办法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